房产中介:是馅饼还是陷阱?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二手房交易通过房产中介机构成交的占了八成。吃了上家吃下家,两头赚取差价,对于房产中介,大多数市民都有此看法。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房产中介又是个不可或缺的行业,中介的出现给人们信息的交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3·15”前夕,记者从法院获悉,房产中介与买卖(租赁)方发生矛盾纠纷的案件时有受理,有的过错在中介方,有的过错在买卖(租赁)方,其中有许多值得市民和中介共同关注的问题。为此,记者选取典型案例,希望能给房产中介和消费者以警示,以规范中介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过错方:中介 瞒报房价 合同欺诈 案例一:2005年12月,南京的钱女士向中介公司询问自己想要出售的一套房产的市值。中介公司老板问钱女士希望卖多少,钱女士答4500元/㎡,中介紧随其答,那就4500元/㎡。后中介公司找到一个买主李先生,自称为其在外地工作的妹妹购买此房。但是因为妹妹在外地,所以合同有一条约定,钱女士将房子委托给李先生办过户给其妹妹,而且合同还约定这个委托要办公证。 在中介一再催促办理委托公证的情况下,钱女士起了疑心。经过咨询,她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市值应当在5500-6000元/㎡。拒绝办理公证的钱女士被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这时她才发现,自己已经陷入了合同陷阱。房子的定金只有1万元,而违约金却要赔买方和中介2万元,加上中介费、诉讼费,最坏的打算,钱女士如果败诉,要赔偿买方和中介六七万元。 最终,此案在南京白下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阴阳合同” 后患无穷 案例二:许回与田英、南京某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许回将位于南京白下区钓鱼巷的某处房屋出售给田英,房屋总价款为35万元。后许回与田英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又签订了《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契约由中介公司填写,许回签名时并未注意到合同条款发生变化。直到田英按照《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约定的29.5万元履行时,许回才知道两份合同的房屋价款约定不一致。遂到法院诉讼,要求田英按35万给付房款,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违约金。 中介公司辩称,当时合同签订房价29.5万元,是应田英要求,为了合理避税。公司出具了《房产买卖中介合同补充》,载明中介公司始终保证卖方(许回)能够按照35万元的价款顺利收到房款。后房款不能全部收到,是许回和田英之间发生了房屋矛盾,与公司无关。公司只收了1000元中介费,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双方就房屋价款产生矛盾后出具《房产买卖中介合同补充》,保证许回能收到35万房款,应认定中介公司对田英给付房款3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约定的29.5万元并非许回真实意思表示。遂依法判决田英按照35万元给付许回房屋尾款,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违约金10000元。 过错方:买卖(租赁)方 转租毁约吃大亏 案例一:南京某中介公司将位于海福巷的一商铺出租给付某使用,在租约中,按照产权方要求,中介公司明确付某只得将该处门面房自己使用,不得转租。后中介公司发现,付某将房屋转租给徐某使用,遂将该房屋收回。徐某已将该门面房装潢并使用,遂将付某告上法庭。付某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又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按照产权方的要求,在与付某的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将房屋转租。付某将房屋擅自转租给徐某,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给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为省费用甩中介 案例二:陈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在与买主王先生见面后,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陈先生和王先生又达成协议,双方自愿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以房屋尚未过户为由,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用,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仅负责居间合同,在三方已经达成协议完成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合法生效。买卖双方以尚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求退还中介费用,证据不足,遂予以驳回。 存在问题 ○虚假广告 ○暗中加价 ○合同欺诈 ○信用缺失 由于南京市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其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还不完善不成熟。具体表现在: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齐全,房管部门对房产中介机构尚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如房产中介机构未备案不影响其营业,这使得行业管理的覆盖面狭小,难以对行业内所有机构实施统一、严密的监管和管理。 □在使用合同文本上,部分公司仍然是采用制式合同;明示牌不统一,有的用老版工商局的明示牌;绝大部分公司收费标准不上墙,上墙的也不规范,大小不一;信息发布的格式比较混乱,内容不统一。 □中介机构缺失信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带有明显的偏袒性,甚至是欺骗性;暗中加价谋取利益,收费不统一,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部分广告媒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加以审查,致使许多消费者轻信广告而上当受骗。 □有的房产中介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 完善措施 南京房产管理局中介科王红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南京目前中介市场情况,以及平日工作中所遇到的投诉和处理的问题而言,可以着重采取以下方法管理。对南京房产中介市场有关问题作出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注意妥善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谨慎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资金风险: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占压挪用交易资金是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最大风险。 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风险:合同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签约各方应对生效合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交易当事人应当审慎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风险:合同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签约各方应对生效合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交易当事人应当审慎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建议:交易当事人采用房管局规定的规范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推荐文本,或者借助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签订合同;交易当事人不要轻信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 交易风险:从大量接待中介投诉案例看,大部分房地产经纪纠纷是交易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而迁就某些合同条款所致,并且由于这些合同条款作了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约定,交易当事人在诉讼中很难胜诉。 建议:交易当事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对拟委托的房地产机构办公场所做必要的实地考察,并向有关部门了解其被投诉举报的情况后,再签订委托合同。同时,交易双方应当建立交易信息的沟通联系机制。切勿轻信出于商业目的开展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评比活动所授予的“荣誉称号”。 |
联系方式: 手机:13817668278 律师:高军 邮箱:gaojunlaw@126.com 证号:13101200710612864 律所: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04室 |
![]() |